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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使馆和外交代表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发布日期:2014-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后,大使或公使将国书副本交给接受国外交部,约定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然后按约定日期把国书正本递交接受国的国家元首。代办将其委任书递交给接受国的外交部长。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
使馆馆长开始执行职务视为使馆职务的开始。馆长职务的开始一般按照双方协议或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使馆馆长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为其在华执行使馆职务的开始日期。除使馆馆长外,使馆的其他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为开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的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业已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称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或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灭失;此外,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也会带来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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