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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公司的分立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例题·多选题】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2007-3-79)
  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
  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
  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的决定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本题中,庐阳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分立,无需进行清算。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分立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与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相同吗?
  
  本题中虽然表述的是集团公司作出决议,但是实际上也应当是由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因此这里是相同的,您要注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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