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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应该有的眼界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吴富兵律师

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补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土豪,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给他的补偿,因为他自认为自己是土豪,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这种负累。但孔子却责骂子贡,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
  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因行善事受到损失,而且会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是良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求补偿的人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会被人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孔子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事实也证明了孔子的预言。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要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会被人嘲笑,甚至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正在本人撰写本文之时,看到一同行发在微信上的一篇文章《禁止最低消费才是真霸道》,讨论的是2014年11月1日生效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禁止餐馆最低消费的条款是否合理的问题,其中有一段很精彩:禁止最低消费就是在破坏商务,在侵犯产权,是政府在乱伸手,为某些人的寻租行为制造了条件,是在开倒车,与简政放权的改革路线背道而驰。作为法律人,特别是作为法律的制定者,是否应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有谋全局、谋万世的意识,保证自己制定的法律是一部善法、良法,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福利的提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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