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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后职工辞职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未有硬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工作地点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企业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这种工作地点的重大变化无疑会增加劳动者重新适应工作、生活环境、特别是搬迁后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即使公司为此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这种影响也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此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劳动者构成重大的不公平。因此,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和条件严重不符,公司也不应将厂房搬迁后的不利影响强加在劳动者身上而否定了劳动者对变更劳动合同的自主选择权,在劳动者不同意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和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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