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单位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2-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杨东律师:单位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概况】
  协保人员张中成(化名)前年到一家设备装备制造厂工作。去年年底,企业因停工检修,与他解除了聘用合同。张中成认为双方的聘用协议期限未满,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聘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协保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中成于前年进入这家企业后,企业与其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企业碰到停产或者停工检修等情形,企业随时可以与张某解除聘用协议,并约定聘用协议一年签订一次。
  去年年底,由于要停工大检修,企业向张中成提出解除聘用协议,并通知他到人事部门办理结算工资报酬及离厂手续。当时张就向企业提出,由于聘用协议尚未期满,企业提前与他解除聘用协议,是违约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不同意他的要求。
  【律师分析】
  上海劳动法律师杨东分析认为,协保人员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协保”即“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这种与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自行到另一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也成为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如果是在2000年6月10日前解除“协保”协议的,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本人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在2000年6月10日后解除“协保”协议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关系政策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协保”人员提出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对于特殊劳动关系,对于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争议,一般劳动仲裁及法院都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张中成与企业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根据本市有关特殊劳动关系的文件规定,企业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