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介绍:
何某是某市造纸厂生产部门的一线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受当地政府加大保护自然遗产规划的影响,该企业的生产部门不得不从a市迁移到b市,只有销售部门留在a市。企业征求何某的意见,希望何某到b市继续从事原有工作,而何某基于各种考虑希望留在a市。双方经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认为企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纪实:
庭审中何某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必须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公司则认为变更工作地点是应政府的要求而为,公司也是执行政府部门的决定,既然员工不能配合,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所以也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裁决企业向何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该怎样理解呢?
企业因政府规划而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因此,企业与何某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成“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变化。另外,当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情势变更解除是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但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单位要有相关证据证明。
法规索引: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代理律师: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021-54250622-607,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网易博客://blog.163.com/gyh_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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