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备期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案情背景简介
企业在筹备期未获得营业执照前的用工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因此其用工行为不受劳动法保护。如果在此期间与非投资人的其他公民发生报酬纠纷的,应属于民事纠纷,由民法调整。
企业在筹备期如果与法人投资者有约定,由法人投资者出面与用工相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再转出的,属于投资约定。如果以该约定内容向公民发出要约的,公民接受并作出承诺的,应该就该内容形成新的合同约定,该约定属于民事约定,合同双方都受该约定制约。接受该合同的公民与实际付出劳动的单位为民事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劳动关系。
如果上述要约内容公民拒绝接受和拒绝作出承诺的,则该公民与筹备期的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该公民与企业的法人投资者之间无法律关系,不应以法人投资者为举报对象。
至于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由于企业筹备期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两项内容可以在企业获得正式营业执照后通过补订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会保险的形式来追溯权益的保障。
二、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单位没有注册成立,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据此,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受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限制,单位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求职时要对即将入职的单位进行初步了解,不能因为求职心切而稀里糊涂就开始工作了,该约定没约定、该签定没签订,最好闹起纠纷来手上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很被动了。
其次,在这种无任何证据等被动情况下,劳动者要清楚自身证据不足且须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相对比较麻烦的不利因素,放弃盲目乐观的情绪,更不能漫天要价,而应该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多做有利于事情处理的事情。
最后,劳动者要及时吸取教训,不要让同样的事情第二次发生在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