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义务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早在我国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该《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导致一些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因无法证明存在有效地劳动关系而维权困难。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弥补了这一法律缺陷,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举例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招用了一名员工,到2009年9月1日才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要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视为和该劳动者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将要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且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这一强制性规定使得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成本急剧增加。而在笔者亲临的案例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新法规定或者是不够重视乃至是疏忽大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也存在一些劳动者出于自身考虑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然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最后,一旦这些没有劳动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将是十分的被动。因此,沈斌倜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遇到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结清工资即可,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在《劳动合同法》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因此,无论是聘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劳动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必须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