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我公司系一家零售业超市,在各地的分店雇用了一批促销员和保洁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采用的方式是不签合同,口头约定薪水,工资一月一结,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我们再依据该法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些员工认为签订合同对其约束比较大,因此不愿签。考虑到用工风险与员工岗位的特点,我们采用了让员工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的方式。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注意事项,并约定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现在,有几名员工因自身原因离开了我单位,并先后将公司举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甚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在此情形下,我单位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零售业超市与劳动者签订的简单用工协议,究竟是一个内容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书,还是一个非劳动合同性质的民事协议书?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书,对于缺失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为非劳动合同性质的民事协议书,说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