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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如何维权讨薪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
二、讨薪渠道
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采取的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2、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3、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何维权
    对于工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可知,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握和保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罪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也就是说发生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首先是农民工要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于仲裁裁决不服,或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根据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在没有终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外,若超过两年,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农民工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提前要留下充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能证明自己劳动的材料。
    在签合同时,农民工要尽量与发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名称、工资结算日期等;其次,如果农民工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的,要特别留意老板的资产状况、联系方式和其他的具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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