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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是否可以主张车辆折旧费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汽车的折旧率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计算加速折旧,也就是说起初使用的年限,折旧率很高,而具体计算应当根据该车辆的使用年限标准和车辆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计算,即:车辆贬值、折旧须经过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但折旧率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不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一样也要折旧。而此类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在法律上很难找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都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
因此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是“就损失论损失”,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进行赔付,而此类由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二、律师说法
    鉴于目前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发生这样的事故,双方只要按交警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车损评定,按各自责任划分来赔付维修好就行了。
在折旧费方面,国家是有相关标准的,但此类因车辆碰撞造成的非常规性折旧是没有相应标准的,保险公司一般只赔直接损失,对这种间接减值不作理赔。究其原因,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这种间接减值的损失很难评估,“这就好比一个人被撞伤了,而后又被治愈了,你怎么来评估这个人的损失?”另外,在此类赔付中,双方的期望值也很难达到平衡。而协商失败,主张权利一方就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达到目的。但据介绍,目前法院判决赔偿折旧费的案例有,但很少,一般法院都不支持这样的判决。
因此,本律师认为,鉴于目前此类现象引起的纷争不多,都还只是个案性的,“一般修好了也就完事了”,因此,估计日后很难有这种折旧标准出台,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进行赔付。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
受害者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未发生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财产的损失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该法律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全面赔偿原则。
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相应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这与我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原则相吻合。《侵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规定了财产损失的差额计算法(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即财产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后损坏时,如果修复后该物的市场价值仍比原来价值有所减少,那么损失则可以用原物价格与修复后价格之差加上修理费用来计算。
车损险保险条款规定: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0.6%,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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