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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4-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侦查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D.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选项B正确。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选项C错误。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选项D正确。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37B逃了就不陪了?
 不是的,如果没有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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