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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
发布日期:2014-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乙公司约定了25天举证期限,法院予以了认可,该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提出还有一张甲公司的收货单尚未提供,于是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予以驳回。庭审中,乙公司向法庭提交该收货单。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B.乙公司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C.法院对于乙公司逾期提供的证据不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D.法院可以责令乙公司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后对乙公司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期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所以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乙公司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学员问:
  D选项应该是应当责令其说明逾期的理由吧
  
  这里实际上用应当是更为准确的,但是其用可以也是可以的。因为法条对于该方面的内容只规定了应当情形,没有规定可以情形,所以这里就不太严格区分应当和可以的适用情形了,故是可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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