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2014-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当事人特殊
2. 审判组织特殊
3.一审终审
4.纠错程序不适用再审程序
5.管辖法院:基层法院
(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合议庭审理、审限)。
2.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案件(下落不明、申请人、公告、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宣告人出现的处理)。
3.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指定代理人、鉴定)。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公告、有形财产、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救济)。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申请条件(民诉法194条)
主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
确认对象: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提出申请)。
法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管辖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申请条件(民诉法196条)
申请主体: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包括两类:第一、担保物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第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依据: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提出申请。
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