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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督促程序
发布日期:2013-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民诉法214条,意见215条)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排除: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

  5.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注意】支付令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二)债务人异议(支付令异议)

  1.必须书面提出——口头异议无效(意见221)

  2.只能是针对债务本身是否存在或其大小提出(有无履行能力不构成)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债务人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个法院起诉(意见223)

  【注意】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效力(民诉法217条)

  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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