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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这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遇到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形或者不能胜任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以上期限结束为止。
但是,并不是说,在女职工在三期以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限制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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