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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年终奖是否还应该支付?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110网律师
春节将至,每年的这个时候,总有很多朋友心中很郁闷,工作又满一年了,该给的年终奖却要看领导的心情,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领导不高兴了不给,离职了不给,还得继续被压榨。为了拿到年终奖,有的员工还不得不再硬撑几个月,这样一来,明明可以让劳动者开心的福利,却变成了劳动者的烦恼。那么年终奖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离职后是否还可以继续追要年终奖?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认为,年终奖是劳动者的福利,也是企业对员工的承诺,企业对外不但要守信,对自己的员工更是要守信,如果员工的考核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员工支付奖金,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以及工作的积极性。如果企业设置各种条件阻碍劳动者的年终奖,劳动者也不应任其宰割,在与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平时应尽量搜集好证据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材料是司法救济的基础,劳动者应提供和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和企业承诺支付年终奖的证据,以及尽量提供自己符合年终奖支付条件的证据,一般劳动争议中,企业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较多,比如,不支付员工年终奖,企业必须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不支付加班费,企业要举证员工的考勤记录;不支付工资,企业要举证工资领取记录以及不支付工资的原因,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全面,劳动者应不惧企业的强势地位,勇敢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燕律师所代理的马某某与××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支付奖金劳动争议案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马某某的仲裁请求 ,这一案例典型反映出,劳动者应不畏困难,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马某某请求被申请人××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支付奖金劳动争议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的委托代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己审理终结。
马某某申请称:双方于2010 年3 月31 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担任系统分析师职务,申请人的税前年薪金为200000 元人民币, 由基本薪酬和年终目标绩效奖金组成。基本薪酬,其中基本工资1 0 500 元, 绩效工资1 5 00 元;试用期2 010 年3 月3 1 日至2 010 年6 月30 日 止, 每月税前薪金薪金10000 元人民币,其中基本工资7 000 元,绩效工资3000 元;试用期 2 0 1 0 年7 月1日至2 0 1 0 年9 月30 日,税前薪金1 5 000 元人民币, 其中基本工资10 5 00 元人民币, 绩效工资4 5 00 元。年终目标绩效奖金为35 000元人民币, 实际发放金额根据每年度的考核结果计算。经被申请人考核合格,于20 1 0 年1 0 月1 日转为正式员工,按照合同和职位说明书的约定,在被申请人处尽职尽责,每月考核均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被申请人亦向申请人支忖了其基本资及每月考核合格后的全部绩效工资。2 0 11 年3 月3 1 日,工作满一年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合同中的年终绩效奖金, 被申请人迟迟不肯支付, 并向申请人表达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申请人被迫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但被申请人仍不按舍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其应得的年终目标绩效奖金35 000 元,申请人多次主张, 均被拒绝。故申请人请求××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支付年终目标绩效奖金35000。
××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辩称:申请人主张与事实不衍,申请人未完成工作职责。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适合工作岗位,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不符合获得年终目标绩效奖金的考核要求,故不同意支付奖金。
经查:马某某系属××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系统分析师。20 10 年3 月31 日,马某某到××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基本薪酬:每年12个月。其中基本工资10500 元,绩效工资4500 元;试用期间自2010年3月31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每月税前薪金为10000 元人民币,其中基本工资7000 元,绩效工资3000 元;试用期间自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30日止,每月税前薪金为15000元人民币,其中基本工资10500元,绩效工资4500元。年终目标绩效奖金为35000元人民币,实际发放金额根据每季度的考核结果计算。”马某某的年终目标绩效奖金计算周期为2010 年3 月31 日至2011 年3 月30 日,马某某的季度绩效奖金通过季度考核发放。2010 年3 月31 日至2011 年3 月30 日期间,××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按全额标准支付马某某的季度绩效奖金。××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称因马某某在北京单位的职务而按照全额标准支付季度绩效奖金, 马某某不符合获得年终目标奖金的考核要求。针对上述主张, ××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提交了发送邮件2份,未载明马某某签字的员工考核表。马某某对该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马某某正常工作至2011 年7 月13 日。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关于马某某要求××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申请,因马某某的季度绩效奖金通过季度考核发放, ××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又按全额标准支付了马某某 2010 年3 月31 口至2011年3 月30日期间的季度绩效奖金, 且××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马某某未达到季度考核标准,故本委认定马某某己完成季度考核。拟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第四条,年终目标绩效奖金根据每季度的考核结果计算,且××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马某某不应享受年终目标绩效奖金, 故××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应当按全额标准支付马某某年终目标绩效奖金。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公司北京技术咨旬分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马某某20 10 年3 月31日至2 011 年3 月30 日期间的年终目标绩效奖金35000 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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