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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正当理由给员工放假、并扣减伙食费,迫使员工离职,应该支付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2-03-07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无正当理由给员工放假、并扣减伙食费,迫使员工离职,应该支付补偿金
 
案情简介:
 
某五金厂因生产车间噪音超标,被员工张某投诉至环保所,受到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但该厂受到处罚后,不是积极整改,而是想法将张某调到其他岗位上,双方因调岗后的工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厂就以为张某的健康着想为由调岗,张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对张某放假,并扣减原来的伙食费和住宿补助,后张某因此辞工并要求五金厂支付工资、扣除的伙食费以及住宿补助,同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仲裁和诉讼均得到支持。
 
单位的困惑:
 
1,员工不服从安排,单位不能给员工放假处理吗?
2,单位给员工放假后,员工没有参加工作,单位不能扣除其伙食费以及住宿补助吗?
3,员工辞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还要给予经济补偿吗?
 
律师答疑:
 
1,单位具有合理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范围内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权,但是,该五金厂因张某投诉,对其个人进行调岗,不属于合理行使行政管理权,如没有和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强行调岗,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张某不同意,五金厂无权对其放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才可以对员工放假,并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伙食费以及住宿补助既然以货币形式表现,就属于工资范畴,即使员工没有上班,但不是因为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仍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单位扣除其伙食费以及住宿补助,就属于克扣工资。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张某因为扣除其伙食费以及住宿补助,依法有权行使辞职权。因该条款规定的是单位违法在先,迫使员工辞职,所以在程序上,员工这种情形的辞职,不需要得到单位的允许,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只需要通知单位就可以。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张某辞职后,五金厂不仅要全额支付张某的工资,扣除的伙食费和住宿补助,还要按照张某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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