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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奸女生禽兽博导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4-10-16    作者:赵虎律师
 作者:赵虎 律师   厦门大学终于查清,禽兽博导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属实。从一开始的举报信到现在媒体的报道,都用了“诱奸”这个词来界定这个案件的性质,而没有使用“强奸”这个词。厦门大学的情况通报并没有对吴春明的行为定性,只是说和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好似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意思。  诱奸,顾名思义即引诱异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种引诱可能是给予某种好处或者帮助。而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诱奸不是法律用语,强奸是法律用语。诱奸是否可能构成强奸,需要根据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考虑诱奸行为是否已经进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读》中规定,“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等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胁迫手段”。但是“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的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即:“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换言之,特定关系只是认定是否胁迫的线索,而不是认定胁迫的根据。”(张明楷《刑法学教程》)  可见,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核心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是否进行了胁迫行为。如果进行了胁迫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那就是强奸,不是简简单单诱奸而已。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是女方也基于相互利用的目的发生的性行为,则不属于“胁迫”,不构成强奸罪。  厦门大学没有通报具体情况,我们且看看受害人是怎么说的。  青春大篷车说:“对我进行威逼、恐吓,你不听话会怎样怎样,你即使告诉学校老师,也不会有任何人来管你,即使你去找纪委也没有用,也没有人管你。”“他会在公众面前对我打击、批评,对我学业、做人和自信心造成非常大的打击。”(选自《东方直播室》)  另外还有一个女生公开了吴春明的短信:那你严肃跟我说不跟我说话嘛,干嘛删我号啊?我答应你,既然你不能接受,我不再骚扰你了。现在开始,你如愿成为最普通的那批学生了。说到做到!安心吧。(选自《东方直播室》)  如果青春大篷车和另一位女生的遭遇都是真的,本文认为这已经不是什么“诱奸”的问题,而是强奸。  首先,我们需要把吴春明的一连串的行为作为整体来看,不能割断开来。  强奸现场进行胁迫,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这种通过长期的、就像训练小白鼠似的、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不断重复的语言骚扰、行为施压应该构成了强奸罪中规定的“胁迫行为”。一方是老奸巨猾的博导,一方是青春年少的女学生。吴博导对教育深有研究,知道如何训练小白鼠。吴博导一方面由浅入深进行各种性骚扰,一旦遇到阻碍,就会通过自己的地位、职权给予被害人压力,直到循序渐进到床上。吴博导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一步一步把女学生拉到床上。吴博导靠的是什么,是个人魅力吗?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吴博导的套路是先死缠烂打,再威胁利诱,如果不从,便会翻脸把女学生打入“最普通的学生”序列。这么牛X的套路,女学生们哪里是对手?从整个套路来看,这不是胁迫是什么呢?  其次,胁迫指的就是通过语言、行为能对人的心理产生震慑,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被害人屈从自己。通过胁迫的强奸,表面上是自愿,其实质上还是违背了妇女意志,而且对女性的伤害甚至会大于暴力手段。青春大篷车第一次去开房也许没有胁迫,不过,经过之前长期的胁迫青春大篷车知道如果自己不接受邀请后果是什么——这就是吴博导的高明之处了,春风化雨,尽在无言中——这也是胁迫呀,而且是非常高级的胁迫,带有教师职业特性的胁迫!  所以,本人认为,厦门大学下一步应该把这个禽兽博导交给司法部门继续处理。相关教育部门也应该对厦门大学进行整顿,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行政责任。(本文首发自: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ipda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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