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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闫某某抢劫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10-16    作者:王林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闫某某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闫某某涉嫌抢劫罪案件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其陈述,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对公诉人指控闫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辩护人就其量刑情节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闫某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闫某某犯罪时是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5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闫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全部问题,自归案到开庭供述一致,认罪态度很好,且悔罪态度非常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及家属提供同案犯的信息,并且闫某某家属参与现场抓捕和指认,使侦查机关尽快将同案犯祝某某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闫某某立功成立,依据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 本案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情,全部赃物已经退还,恳请合议庭根据此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其系初犯、偶犯,因外出打工没钱生活,法制观念淡薄,才萌生抢劫念头,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庭对其量刑时适当考虑这个情况。
     综上所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闫某某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闫某某给予缓刑处理。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王律师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2014年  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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