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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的高某等四人交通事故案顺利开庭
发布日期:2014-10-1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代理的高某等四人交通事故案顺利开庭
2014年10月15日上午8点30分,我代理的原告高某、郭某和段某等四人与被告万安天河出租车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顺利在万安县法院民一庭第五审判庭开庭。该案由刘俊明担任审判员,书记员周星宇担任法庭记录。



首先由我宣读四份民事起诉状,将四份诉状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充分具体地向法庭阐述,并宣读了四份证据清单和证明目的。接下来就


被告保险公司对我提交的医疗费、鉴定报告和护理人员收入证明证据提出了异议。另外,被告保险公司还对我的起诉理由进行辩论,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保险公司错误。理由是被告天河出租车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承运人险,没有买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不属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论观点明显错误,原告高某、郭某和段某属于出租车上的乘客,按照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外,在承运人险承担责任,何谈免责呢?因此,我答辩称:原告高某、郭某和段某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被告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敖某是否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起诉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的观点是:被告出租车公司虽然购买了承运人险,但是该险只赔偿出租车上的乘客,而不是驾驶员。本案原告敖某是出租车驾驶员,不属于承运人险赔偿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我答辩称:原告敖某是被告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被告出租车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承运人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出租车核定座位是5座,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也是5座,且保单上也未排除驾驶员。既然是出租车是5座,承保的也是5座,那么驾驶员当然属于承运人险赔偿范围之一。
最后,由于案件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因此法庭调解不成,便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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