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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

  办理条件: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
  2、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
  3、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

  办理流程:1、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2、当地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如符合规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提交调查意见报告;3、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调查意见报告进行审批。

  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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