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法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实体标准,也规定了认定工伤的申请、受理、调查等程序性规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律性规范。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1、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于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延长30日。
2、
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
1、 社保行政部门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法定程序性期限,对于职工或起近亲属而言,为在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即丧失了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丧失了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利。
2、 受伤职工可以通过其他程序保障权益,单位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因工受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基本权利,职工仍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