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两年后,发生伤害后果,工伤认定申请应从何时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条规定了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效,及受理单位。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风险提示:★★★★★
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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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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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工伤事故伤害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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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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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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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效:要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一年内。 是否需单位同意:不需经单位同意,但需在单位满30日未申请,自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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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杨某系某汽车修理公司汽车修理工,2004年6月某日,杨某与同事王某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杨某左眼中。当时杨某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公司也没有及时送杨某就医诊治。2006年10月3日,杨某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杨某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杨某于 2006年12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车修理公司赔偿因涉案事故受到的损失,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裁定驳回了杨某的起诉。杨某遂于2007年4月9日向当地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于2007年4月11日以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诉辩理由】杨某诉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而不是被告所称的事故发生之日。涉案事故虽然发生在2004年6月,但当时伤害结果并没有实际发生,至 2006年10月3日原告眼疾发作时,才是涉案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2006年10月13日原告在医院手术后取出铁屑之时,才是最终确诊涉案事故伤害的时间,也是原告得知自己所受伤害系由涉案事故所致的时间。因此,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应从2006年10月13日医院确诊开始计算。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局辩称:1.涉案事故发生于2004年6月份,原告于2007年4月9日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早已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2. 原告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是针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强调的是“日”这一固定的时间点,即事故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那一日。原告认为应认定 2006年10月13日最终确诊之日为涉案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并认为其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该日起开始计算。其诉讼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杨庆峰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1.撤销劳动局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劳动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对原告杨庆峰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律师评析】1.本案焦点是: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2.法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可谓是作出了公平正义的解释,值得赞赏。3.本案中,杨某提供的证据充分,理由也很充分,尤其是医生出具了:杨某眼睛失明系陈旧性铁屑引发,由此法院得以支持杨某的主张,并使杨某最终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工伤事故伤害之日,实在应该做扩大解释,有时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即有伤害后果,有时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确定伤害后果,就像本案中杨某的例子。如果确实要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计算申请时效,确实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有违,杨某将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