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岗位调整
摘要:用人单位因经营战略方向以及组织架构调整,从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基本案情 2007年3月8日,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下半年起员工调至客服部任客服经理一职。2012年9月1日,由于公司整体销售业绩下滑,营业额锐减,经股东会决议,调整公司战略方向及组织架构。该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至与其原工作内容相同的团购服务中心主管,各项薪酬福利不变。然而,员工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双方协商未果,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审判决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员工的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后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调整公司战略方向以及组织架构,该员工所从事的客服经理岗位被撤销,公司向员工发出《用工情况变动通知单》,通知其工作岗位将调整,调整后薪酬福利不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积极补偿金两万余元。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2014)二中民终字第0686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