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什么意思?
答:
对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和《劳
动合同法》均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而言, 客观
情况变化程度必须非常重大, 导致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劳动部规范性文件认为“客观情况”
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
资产转移等。为减少劳资争议, 企业可在劳动
合同或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以列举形式提前予以
约定。
企业用《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3 项“订
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劳
动合同时:
1) 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导致原合同
无法履行,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
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
3)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
果在没有与员工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的情
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则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
企业还需注意,有以下7 种情形的,企业
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与劳
动者的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6)员工在试用期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确认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对此负
有举证责任。
2) 因为并购,导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
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属
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 要确认发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是否
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判断,主要
看劳动者的原来的工作条件是否还存在。仅仅是企业
名称或投资人发生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
4) 与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协商变更程序。也就
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
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
5) 将劳动合同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
意见。
6) 提前30 日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
并让其签收。
7)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给
予劳动者本人1 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6 个
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