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之必要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之必要
(一)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首先应当明确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该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的4个构成要件:①有违法的医疗行为存在(此处“法”作广义理解,不仅指法律法规,还包括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加害人主观过失。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具体说来,就是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在审判实践中,某些法院及当事人经常还把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医疗纠纷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并且,许多案件的一审、上诉甚至再审的判决之完全对立,就是由于鉴定结论不同。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及其结果如何,有时几乎决定着诉讼的成败。
因此,在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是纠纷中明确是非责任的关键环节,并且还是医方举证的最重要的证据,更是法院判定是否赔偿的重要依据。
(二)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依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卫生部继废止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颁布。新《条例》虽然较之原《办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