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一起建筑工地工人受伤案件,第一步劳动关系仲裁成功
案情简介:
高某今年32岁,于2014年7月7日经人介绍在杭州市的一处建筑工地上从事电焊工作。2014年8月26日,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被高空滑落的钢板将肩部砸伤,导致左肩部神经损伤。事故发生后,工地将高某送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急救,在支付了四万余元医疗费后,对此事就不再理睬了。高某及家人为治伤目前已支付了近十万元医疗费,再无能力继续筹集医疗费了,无奈之下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代理此案。
陈律师代理意见及结果:
陈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确定了本案的诉讼方案:“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高某的用人单位。”高某本身是农民工,本人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据,经进行了大量的仲裁前准备工作,陈律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仲裁,以确认高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其已将高某受伤所涉的项目工程发包给了第三方,并出具了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第三方才是高某的用人单位。根据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陈律师指出,该第三方根本不具备承包该工程的相关资质,因此,被申请人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承包合同》应属无效,被申请人将工程转包给付无资质的第三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因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现正在诉讼过程中。
案件及其中法律要点评析: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明确伤者的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首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伤者最终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事实。本案中的法律要点在于:被申请人将高某受伤所涉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转包行为合法,高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具备承包资质,那么,该单位应独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终对高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转包行为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将相关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第三方,因此,被确认为高某的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成功确认,对后续申请工伤索赔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