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律师团队法援云南籍罗某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2014年5月律师团队法援云南籍罗某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2013年10月,云南昭通巧家的罗某(56年8月生人)在宁波东部新城帮助杨某搬运、拆装岩土勘察静力触探机具。2013年11月1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具零件砸伤左足,后送至宁波李惠利医院住院治疗。
罗某文化程度较低,想要维护其合法权利很困难。通过老乡介绍,他到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宁波市司法局法援中心认为吴德朝律师在工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随即将该案指派给吴德朝律师办理。
接受宁波市法援中心的指派后,吴德朝律师和其律师团队的李红利律师,立即通知罗某到律所询问案情,搜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第一时间将案件诉至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同时,吴律师团队帮助罗某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住院病历、证人证言等申请材料,该局为罗某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补正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2014年4月25日,该案在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吴德朝律师与团队律师李红利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通过举证、质证证明:宁波市东部新城某工程的岩土勘察工作由宁波某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完成静力触探实验,该公司雇佣杨某完成劳务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务雇佣协议,劳务费按每天每台班700元计算,所需人员由杨某自行组织。为此,杨某招用了罗某等人。2013年10月30日,罗某开始工作,2013年11月1日在搬运设备时受伤。
通过仲裁庭审辩论证明:宁波某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负责岩土静力触探实验劳务工作发包给杨某完成,同意所需人员由杨某自行组织,杨某招用了罗某从事这项工作,罗某实际工作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1日,杨某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宁波某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4年5月6日,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确认罗某与宁波某某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3年11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罗某接到电话告知后万分感谢,希望吴德朝律师与李红利律师继续帮助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