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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是否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4-09-20    作者:王振兴律师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在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必须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否则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到本案,郑某无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金。
但是由于单位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能否得到赔偿呢?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具体能否取得赔偿,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例如《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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