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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一条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怀孕女职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特定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由于技能水平低等怀孕以外因素导致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不能调整岗位;法律更没有规定,在劳动者怀孕因素外导致不胜任工作,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拒不到新岗位上班,构成旷工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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