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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8-09    作者:孙心远律师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刑法》笫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似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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