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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XXXXXX钢丝切丸厂业主,XX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汤XX订购钢丝切丸,双方达成协议,汤XX依约供货,供货完毕向XX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后汤XX多次向XX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催要货款,XX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无钱拒绝支付货款。汤XX无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代理观点:本案事实清楚,而依据代理人委托法院从国税局调取证明,XX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汤XX交付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证据确凿,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汤XX支付货款。
判决结果:2014镜民二初字12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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