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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24月,XXXX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XXXXX客车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协议并签订采购合同,科技有限公司向客车有限公司供应乘客门总成等,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客车有限公司供货,客车有限公司接收,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客车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科技有限公司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客车有限公司后,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客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客车有限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货款,一直拖欠至今,客车有限公司之行为给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失,本律师接受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依法代理其起诉维权。
代理观点:本案事实清楚,且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了XX国税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客车有限公司已将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证据确凿,法院应当支持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请。
判决结果:2014鸠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支持了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请,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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