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亲有间歇性精神病,伯父可以代替母亲行使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吗?
现年36岁的范某2004年与孟河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取名苗苗。2012年孟河病故,后范某经人介绍改嫁他人,但孟河的兄长孟山不让其带走7岁的苗苗,并将苗苗藏匿。孟山称,范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监护能力,其要求抚养女儿的主张依法不应支持;侄女系孟家骨肉,因范某有病,孟山夫妇一直对侄女多有照顾,并建立了深厚感情,故不同意将苗苗交给范某抚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范某要求抚养女儿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见,在范某已再嫁、范某的父亲也健在等情况下,孟山要求抚养侄女的主张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