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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9-15    作者:110网律师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包东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
本院于二0一四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二0一一年六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某某,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从二0一四年九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三、双方同意可以随时探视小孩。
四、黄金项链二条、白金项链一枚及原告衣物归原告所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沙发一套、双人床二张、衣柜二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及被告的衣物归被告所有。
五、吉利熊猫车一辆(所有人为原告)归被告所有。
六、存款1万元归原告所有。
七、小孩存款归小孩王某某所有,暂由被告保管。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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