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5月21日
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2007)嘉民一(民)初字第2138号) 案情:王某某与周某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1989年1月登记结婚,1989年5月1日生育儿子。2004年起,双方因房屋装修款项发生争执,王某某经常遭受周某某殴打,故王某某委托胡俊律师作为其原告代理人,起诉被告周某某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律师工作:律师结案后,向王某某了解了案情,询问了其是否有与周某某和好的可能。了解到王某某长期受周某某打骂因而坚持要求离婚,故律师调取并整理了相应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周某某,要求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儿子在起诉时刚成年,因此本案不涉及抚养问题。 法院开庭当日,胡俊律师参与了庭审,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并为原告积极主张了财产。被告答辩中,同意离婚,但是提出1、对于原告的三上四下的房屋,被告曾出力、出钱一起参与建造,要求取得相应的份额;2、双方所购置的商品房出卖的价款,被告应取得一半份额;3、被告在结婚时,在其父母处有债务6万元,要求原告承担;4、要求原告解决被告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律师听了被告的答辩后,提出了1、原告三上四下的房屋,其建房立基时间为结婚之前,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2、双方所购置的商品房中共有人有儿子,所以被告应取得1/3,而不是一半份额;3、原告在父母处也有债务8万元,该债务应由原、被告各自向父母处归还;4、被告系有正常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有自己的工作,且离婚后能取得相应的财产款项,故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