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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仇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离婚纠纷案

【关键字】赌博 感情确已破裂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某
被告:仇某某

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1999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仇某某。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致夫妻关系失和。
原告黄某某诉称,婚后十年被告在外参与赌博,无家庭责任心和事业心,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亦承诺对家庭负责,但并无悔改之意。近来,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仇某某辩称,原告所称其参与赌博是事实,但没有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今后不再参与赌博,改正缺点,积极工作,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明不再参赌并要求夫妻和好,而原告则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由于被告参与赌博等错误,致双方关系失睦,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因此,只要被告履行自己的承诺,相互信任、多加沟通,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仇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法理分析】

作为离婚纠纷案件,本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有争议的实质上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在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首先应调解,调解是必需的前置程序,调解不成,只有在感情却已破裂的情况下,才能准予离婚。而列举的五项则是可以准予离婚的具体方面。但在应用具体方面时也不能教条式的应用,还应综合判断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从以下方面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指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可以从婚姻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还是以金钱、地位和容貌等为基础;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合以及一见钟情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其对婚姻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婚姻基础较好的,发生纠纷,容易调解和好;感情基础差的,相对而言,相互间谅解度就差,调解难度也大。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一要看双方在婚后是否建立了夫妻感情,如能否相互关心、体贴、平等商议家事,共同承担义务等;二要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变化的原因、时间及程度。

3、看离婚的原因。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方面的,也有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等等。弄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在上述三点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进一步把握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各种利于和好的因素,对其婚姻的发展前景进行估计和预测,以便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被告赌博一事无异议。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具体五项中第三项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被告虽然存在赌博的恶习,也存在不予悔改的情形,同时考察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系自由恋爱,而婚姻关系也存续了十年之久,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也当庭表示予以悔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要被告履行自己的承诺,相互信任、多加沟通,相信夫妻关系可以改善,而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是合适的。原被告在判决后应多强沟通,被告也应改掉自己的陋习,若是被告仍顽固不予悔改,在法定的期限达到时原告再起诉离婚法院是应予以支持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现实婚姻关系的缔结中,应坚决杜绝如买卖包办的婚姻关系,使夫妻双方的建立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也应相互扶养、相互体谅,以免酿成因单方赌博、吸毒等恶习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的悲剧。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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