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捕壁虎构不成非法狩猎罪
农民捕壁虎构不成非法狩猎罪
上午看手机“新浪新闻”,据《大河报》许昌讯,家住扶沟县的田某等6人,自制捕捉工具,流窜到鄢陵县捕捉壁虎1600余只。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我又上网搜索一下,确实网上也有这条新闻。
2014年9月9日凌晨1时许,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指导员郑培英,带领民警巡逻至辖区S237新东路段时,发现一辆豫P牌照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郑培英立即安排巡逻民警分头进行徒步巡逻,以便发现可疑情况。
不远处,民警在民房边发现有人利用自制捕捉工具捕捉壁虎。被控制的田某等人向民警交代,他们一共6人,全是扶沟县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民警当场缴获壁虎1600多只。
昨日,除留下少量壁虎作为证据外,民警已将其余壁虎放生。
对于公安机关按非法狩猎罪拘留六农民的作法,本律师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六农民的行为构不成非法狩猎罪,也构不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六农民构不成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看,构成非法狩猎罪至少需要二个条件,首先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其次是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先满足第一个条件,再考虑第二个条件。从本案新闻报道导情况看,六农民并没有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的第一个条件就构不成,就不用再考虑第二个条件了,因此,六农民构不成非法狩猎罪。
“新闻报道中引用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陈警官介绍,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计算20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满足第一个条件,即首先违反了“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这条规定,才能从数量上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案没有满足第一个条件,而直接用第二个条件说明情节严重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上述司法解释看,从数量上计算看是否情节严重首先应满足第一个条件,即前提条件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本案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公安机关仅从捕捉的壁虎数量上认定“情节严重”而对六农民按非法狩猎罪拘留是不正确的。
二、六农民也构不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查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壁虎并不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六农民的行为也构不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对六农民刑事拘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六农民捕捉壁虎的行为并不符合目前法律规定“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六农民构不成犯罪。
四、六农民捕捉壁虎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宜按犯罪处理。
《刑法》总则对犯罪的定义,“但书”部分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所说的壁虎只是一般性保护性动物,不是珍贵、濒危动物,在我国现存数量极大,六农民对其捕捉,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按犯罪处理,充其量最多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就行了,不应刑事拘留,不应按犯罪处理。刑罚是国之重器,对公民权利义务影响极大,不能乱用。此新闻一出,网友一片哗然,全是反对之声,从这一点看,也从一定角度说明对六农民的行为按犯罪处理是不适宜的。
作者:裴文魁 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