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饭卡充值款九万余元 首师大食堂保管员贪污终审获刑三年半
利用曾经担任首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通州初等教育学院食堂保管员的职务便利,擅自截留饭卡充值款94835.99元用于个人消费,25岁的余某因贪污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5岁的余某利用担任首都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饮食服务中心通州初等教育学院食堂保管员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擅自截留饭卡充值款94835.99元,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6月,饮食中心发现增值情况异常,饮食中心主任找余某谈话。谈话中,余某主动交待了截留增值款的事实。2012年7月,余某分两次将涉案赃款人民币94 835.99元上缴首都师范大学。同年9月17日,余某经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在开庭过程中,余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余某的辩护人则认为,余某虽供职于事业单位,但他属于被该单位临时聘用,其行为属于劳务行为而非公务行为,其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此外,余某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涉案账款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提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身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94835.9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余某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其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余某的工作职能为进行饭卡充值、补卡、挂失,保管学生充卡现金,进行资金账目汇总,以每周一报的方式与学校财务中心进行结算并交接现金,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
余某虽然是临时聘用人员,但依法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系初犯,在家属的协助下主动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余某提出了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