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货物的行为认定
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货物的行为认定
——于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临时工单位货物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7月15日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于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3年第1集(总第30集)
裁判规则:
公司临时工接受公司委托,利用从事发送托运货物的便利,占有受托发送 的货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某联运公司的临时工,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 与车站交接货物。被告人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 一同去铁路部门办理托运过程中,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 自扣留了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的货物,并将这4件货存在行李车间。次 曰,被告人将其中部分寄往他处,部分存放在其女友处。为掩盖其罪行,被告 人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头,实施了 “再次托运”和偷换标签的行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联运公司对货主托运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货物在托运走之前,应视为该
公司的财产。被告人虽是联运公司的临时工,但其受公司委托从事发送托运 货物等工作,此过程中其对货物有保管权,并接受公司的领导与监督,其行为 具有职务性。故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与其他正式职工的侵占行为没 有本质区别,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 法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