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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行业工资
发布日期:2014-08-29    作者:王家虎律师
2013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见附表
农、林、牧、渔业29416;    采矿业41540元;
制造业37519;              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181;
建筑业35289元;             批发和零售业34976元;
住宿和餐饮业2763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331元;
金融业74682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4618元;
房地产业40001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89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056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85元;
教育业48695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28005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5754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257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635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4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法院将每年51日至次年4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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