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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依据(成都市、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发布日期:2011-06-07    作者:龙成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人身损害一般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1、医疗费A、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A、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D、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A、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B、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C、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D、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E、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F、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二、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1、残疾赔偿金A、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B、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C、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A、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B、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A、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B、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C、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
1、丧葬费(按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依前款规定办)
3、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A、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B、能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高于受诉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可参照一般伤害赔偿标准)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011项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扶慰金,按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6年,残疾的,不超过3
国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
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附:
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按以下标准计算(四川省标准)

    2009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
    2009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4462
    2009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
    2009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3841
    200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191
201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按以下标准计算(四川省标准)

       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
       2010
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140
       2010
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684
       2010
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
       2010
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26,952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成都资深交通事故龙成律师经验提示:
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差距近2/3,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关键,不精通的律师最易出现所提供的证据法院不支持,而导致当事人损失惨重;2、赔偿标准的计算,一定要计算准确,要就高不就低,以便最大限度是争取利益。312万内赔偿是不区别责任的(目前为成都、德阳地区)。
【本人所办交通事故案件,有不少因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没有这方面的办案经验或经验不足,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户口符合按城镇村准赔偿的条件,但由于收集证据出了问题,最法院不予支持,从而导至受害人几万、几十万的损失。也有当事人或当事人所聘请律师没经验,不懂或不太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而在调解或者诉讼中损失赔几万、几十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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