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2001]第14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2001]第15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1]143号) |
申请对象 |
经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 |
主办单位 |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审批 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科教处初审,报卫生部审批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4、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
申请内容 |
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3、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4、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单位向省卫生厅科教处提出申请; 2、省卫生厅科教处形式审查,反馈意见; 3、专家评审论证,反馈意见; 4、厅领导审批; 5、夫精人工授精由省卫生厅下发批文; 6、供精人工授精等报卫生部审批。 |
办理时限 |
省卫生厅科教处在受理申请1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