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申请调定价的单位应提供有关申请报告的附件: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省政府有关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章;价格标准、范围、对象、成本测算情况。
办事流程:申请单位向省发改委提出定价或价格调整申请,省发改委办公室转商品价格管理处受理。
办理时限: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请定价或价格调整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核准的文件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责任部门:商品价格管理处
办事地点:省政府大楼三楼349、346房
联系方式:电话0791-6224898 622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