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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法律风险之非法分包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分包
    法律风险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劳务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风险二:非法分包后,实施施工人的自身合法利益如何有效地保护。
如:非法分包后,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劳务费能否获得支持。
 20071020日,宝丰县B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B公司将宝丰县B尊邸6号楼施工设计的土建工程及水、电、暖安装工程承包给A公司施工;开工及竣工日期分别为20071020日、2008710日等其他相关事宜。同日,A公司任命程全志为其公司宝丰县B、尊邸小区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部事宜。
     2007919日,程全志与张某建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程全志将B尊邸6号楼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工程(不含门窗、涂料、栏杆)及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安全及安全防护平网搭设工程承包给张某建,程全志与张某建又对计算及付款办法、工程单价等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071015日,原告与张某建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建将宝丰县B尊邸6号楼框架部分模板承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内的所有模板制作、拆除、堆放、清理、搬运施工安全;结算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基础按一半面积计算,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38元,付款方式为工人进入施工现场10日内张某建支付生活费每人每天10元,工人放假张某建按已完成工作量的90%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待张某建验收后,双方结算完毕,春节放假付清此款等其他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按约定承包约定协议进行施工。20071219日张某建因6号楼变更 补助原告1500元。20071228日,原告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张某建代领其木工班组全体人员的人工工资。2008125日,A公司通知程全志停止施工。20081月底,原告退出B尊邸6号楼施工工地。2008222日,程全志与张某建经协商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当时B尊邸6号楼双方交接的基本情况为:框架基础除回填没打夯、砖没砌、元基础没打外,其余全部结束。车库基础全部完成。一层框架(除填充墙没砌)结束,车库除楼板没上、混凝土没打、模扳钢筋没验收外,其余全部结束。塔吊基座已完成,一层楼梯完成一个,剩4个支完没打,余下没干。二层砌砖贰万伍仟余块,绑柱子40多根。
另查明,张某建于20083月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程全志、B公司支付其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建申请对其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平顶山市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8728日作出平中企评报字(2008)100号评估报告,B尊邸6号楼一层建筑面积1520.49平方米、基础建筑面积994.3平方米。张某建应支付原告劳务费78170.32元,已支付原告劳务费41938元,下余劳务费36232.32元未支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承包协议书、评估报告、交接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出示质证和我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祥劳务费36232.32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祥对湖北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5元,被告张某建负担1024元,原告负担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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