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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一、二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1989年10月24日发布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3、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年8月11日卫生部第17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4、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2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单位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办理条件: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有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办事流程: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4)、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3)、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评价机构资质证明;(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卫生审查意见(限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和现场的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竣工验收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前咨询服务:申办单位向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受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将申请材料送省职业卫生监督机构。2、省职业卫生监督机构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卫生厅法监处。3、省卫生厅法监处将材料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送厅领导审批。省卫生厅应自受到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4、省卫生厅对通过审核、审查、验收的建设单位,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对依法未通过审核、审查、验收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每项卫生审查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送达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责任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办事地点:江西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方式 :0791-818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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