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有与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办事流程: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4)、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3)、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评价机构资质证明;(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卫生审查意见(限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家评审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和现场的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竣工验收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前咨询服务:申办单位向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进行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受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将申请材料送省职业卫生监督机构。2、省职业卫生监督机构7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卫生厅法监处。3、省卫生厅法监处将材料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送厅领导审批。省卫生厅应自受到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4、省卫生厅对通过审核、审查、验收的建设单位,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对依法未通过审核、审查、验收的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每项卫生审查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送达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无
许可数量: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责任部门:江西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办事地点:江西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方式 :0791-818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