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信运营企业;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3、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4、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5、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申请材料 1、《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2、电信运营企业设立自行招标机构的有关文件;3、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4、招标文件的样本;5、自行招标项目备案的有关文件。
办事流程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2、省通信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通信管理局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省通信管理局在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的同时,将自行招标资格认证的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办理时限 20——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