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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第二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办事条件: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目录:(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初审意见申请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

办事流程: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责任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省环保局审核 

监督电话:0791—8592205 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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