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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救人身亡 父母向获救者索赔
发布日期:2014-08-11    作者:王兴余律师
儿子救人身亡 父母向获救者索赔
  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判决获救者家人赔偿四万元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孙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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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18日,巩义13岁少年范乃方为救两个落水同伴,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范母因此遭受精神打击而一蹶不振。为让家人得到一点心理安慰,范乃方的父亲将儿子所救的两名同学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4万元,以补偿因儿子身亡而造成的损失。昨日,巩义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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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人:13岁少年救出俩同学后丧生
  2009年6月18日,正值暑假。当天下午3点多钟,巩义市孝义镇孝北小学六年级学生姚某、程某等9位同学结伴到石河道生态园新兴大桥北侧的一个拦河坝旁玩耍。同来的范乃方坐在河岸的石头上,看着同学们玩耍。
  突然,最前端的姚某、程某不慎滑入水中。被水淹没时,两人挣扎着大喊:“乃方!救我!”不识水性的范乃方听到呼救,顾不上脱掉鞋子、衣服,毫不犹豫跳进水中,用双手同时把两个同学托出水面,艰难地向岸边移动。没移动多远,姚某从范乃方手中滑落,范乃方只好先把程某送到岸边。他随后返回,耗尽最后一点力气把姚某推向岸边,却再也没有露出水面……
  现场的同学大声向行人求助,闻讯赶到的行人纷纷下水寻找,约半个小时后,范乃方被救上岸,但再没睁开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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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家人遭打击,要求被救者赔偿
  事发后,经调查、确认,巩义市公安局授予范乃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巩义教育体育局、巩义少工委等单位追授范乃方“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郑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好少年”称号。 
  尽管如此,范家仍无法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范乃方的母亲因遭受打击而一蹶不振。事发后,被救者和范家也很少联系,为让范乃方的母亲得到心理安慰,范父今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姚某、程某,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4万元,以补偿因范乃方


    律师评语:虽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救助他人而死亡可以要求获救者给与赔偿或者补偿,但是民事审判在没有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理来判,没有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原则和维护公序良俗等原则来判。在法理上救人者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获救者获得救助也没有法律的依据,救人者因救人受到损害,获救者因救人者的救助行为获益,救人者因救人受损害。于情于理,获救者应该给与因救人而死亡者的家属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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